(2013)繁执字第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翟必凤、陈启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翟必凤,陈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8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翟必凤,,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启红,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翟必凤、陈启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必凤、陈启红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必凤、陈启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必凤丈夫陈恩友的银行存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