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杨东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杨东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2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59号。负责人:周培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琛、江远,均系该行职员。被告:杨东岳,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杨东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