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刑执减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苏仁宝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仁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779号罪犯苏仁宝,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仁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仁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苏仁宝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仁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