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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汇众物业公司与刘利霞物业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627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彩霞,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刘利霞,女,43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21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利霞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499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利霞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