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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三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季向东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向东,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寒民三初字第213号原告季向东。被告李伟。原告季向东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伟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向东诉称,原告经营一家体育彩票站,被告经常到彩票站买彩票,双方以记账的方式结算,2012年8月2日,被告又来彩票站买彩票,结算时,被告欠6174元的彩票款未付,随即写下欠条1份,并承诺过几天归还欠款,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17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伟未予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伟多次从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2012年8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伟共欠原告季向东6174元,被告李伟出具欠条,载明:欠人民币6174元。后被告李伟一直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季向东主张被告李伟欠原告彩票款6174元,有被告李伟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174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偿还原告季向东欠款61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伟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