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星火化工有限公司与万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星火化工有限公司,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星火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辉本院(2012)开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万辉应给付烟台开发区星火化工有限公司166270元、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万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万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万辉在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万辉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8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