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荣乐、谭艺嘉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荣乐,谭艺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容础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文柱,工作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荣乐,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谭艺嘉,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新计育征决字(2013)第0205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9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执行人均为农业户口,于2007年8月31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3年7月15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孩,其行为已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发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计育征决字(2013)第0205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兆京审判员 杨伟强审判员 吴万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