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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明翔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明翔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39号原告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岗集江淮汽配工业园现代路。法定代表人张同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先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明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朱铺村。委托代理人黄啟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明翔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合肥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