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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高耀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厚福。委托代理人崔静,该公司职工,职务债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耀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耀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40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2606.8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高耀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临工LG685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并交申请人保管,现该案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执字第00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者需要进行评估拍卖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贺 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