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渡法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吴家林与涂浩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林,涂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吴家林。被告涂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林诉被告涂浩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林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家林负担。审 判 长  首云翠人民陪审员  夏庆贤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产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