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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纪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就应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禹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