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纪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就应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禹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