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与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华庚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华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何如玉,汤谢俊,陈建灼,汤细月,周孙美,谢庆华,汤和水,孙碧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328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负责人吴彬。委托代理人魏秀芬、傅紫溦,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玉。被申请人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融真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伦磐。被申请人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灼。被申请人上海华庚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孙美。被申请人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和水。被申请人何如玉,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汤谢俊,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建灼,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汤细月,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孙美,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谢庆华,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汤和水,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孙碧清,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华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何如玉、汤谢俊、陈建灼、汤细月、周孙美、谢庆华、汤和水、孙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榕民初字第713号】中,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7644626.58元,并提供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华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何如玉、汤谢俊、陈建灼、汤细月、周孙美、谢庆华、汤和水、孙碧清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7644626.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小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