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249号原告樵彬。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际,该局局长。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樵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樵彬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