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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宇成门窗厂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吉祥天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宇成门窗厂,峨眉山市吉祥天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宇成门窗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梁德刚。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吉祥天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童恒钱,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宇成门窗厂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吉祥天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峨眉山市吉祥天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搬离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而承租的场地及支付拖欠的租金48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6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郑 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