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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与乔学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乔学平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933号上诉人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社区城角村。法定代表人徐根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乔学平。委托代理人江勇,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学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