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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姚冬平诉姚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冬平,姚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姚冬平,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荣生,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海勇,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冬平诉被告姚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冬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冬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元,减半实收78元,由原告姚冬平负担。审判员  赖桂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