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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双合与郑州电机电器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合,郑州电机电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张双合,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冯翠玲,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合与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双合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双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双合负担。审 判 长  李建丽人民陪审员  蒋 柳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