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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宫晶与威海市司法局劳动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宫晶,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宫晶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威海市司法局接受了上诉人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后,安排上诉人为其工作了2个月,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与威海市司法局之间存在人事关系的事实,且已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予以认定。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与威海市司法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威海市司法局系国家行政机关,亦不是人事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双方纠纷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秀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