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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永合与张建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合,张建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合,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西,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杜永合与被执行人张建西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西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建西现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杜永合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灵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