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养、罗玉妹等与罗奇文、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养,罗玉妹,罗奇文,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黄养,农民,住柳城县。原告:罗玉妹,农民,住柳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记荣,农民,男,1969年出生,住柳城县。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记明,农民,男,1972年出生,住柳城县,特别授权。被告:罗奇文,柳城县食品公司沙埔食品站退休职工,住柳城县。被告:罗军,农民,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养、罗玉妹诉被告罗奇文、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养、罗玉妹以已与被告罗奇文、罗军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养、罗玉妹以已与被告罗奇文、罗军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养、罗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养、罗玉妹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风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庹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