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县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润国诉被告崔亚荣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国,崔亚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王润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崔亚荣,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国诉被告崔亚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