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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喻喜安与李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喜安,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喻喜安,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喻喜安与被执行人李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庆方审 判 员  成经纶代理审判员  李酿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美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