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严炳章与王长义、王玉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炳章,王长义,王玉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严炳章,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长义,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玉平,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方武,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炳章诉被告王长义、被告王玉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义、被告王玉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炳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严炳章负担。审判员 黄洁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