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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号,刘某,周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本院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