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号,刘某,周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本院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