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潘执字第006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申请执行万泰电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潘执字第00613-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潘行非审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8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金本永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