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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商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召岭与沛县东源电子有限公司、魏中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召岭,魏中顺,沛县东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商初字第0130号原告张召岭,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传亮,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晓昱,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中顺,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沛县东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延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召岭诉被告魏中顺、沛县东源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召岭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召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召岭撤回对被告魏中顺、沛县东源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召岭负担。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