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施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稿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034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公司职员。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宗根法,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宗根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施某醉酒后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小河坝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河坝桥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被告人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施某具有如实供述、未发生事故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属实,可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不符合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记员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