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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赔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吴展、吕荣拴申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赔监字第10号吴展、吕荣拴:你们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冀法委赔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怠于执行生效的(1999)辛经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存在超期审理、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违法驳回再审申请等违法行为,应向你们赔偿经济损失370.4246万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们诉邢台市农林防治技术研究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99)辛经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生效的(2002)辛经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你们的诉讼请求,你们的再审申请亦均被驳回,故该案并无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你们所主张民事权利未能实现的原因在于,你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系被告产品造成。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审查范围,你们以超期审理、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违法驳回再审申请等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你们的申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且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已决定给予你们5万元补偿金,你们现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诉,不予支持。综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冀法委赔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