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喜环与被执行人刘佳成、邓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王喜环,刘佳成,邓艳辉,于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监字第6号异议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25XXXX。法定代表人赵沂武。申请执行人王喜环。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佳成,乾安县人。被执行人邓艳辉,乾安县人。第三人于晓娜,女,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格林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环与被执行人刘佳成、邓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对执行扣押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称,请求你院撤销(2013)乾民初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该装载机。2013年4月1日于晓娜(系邓艳辉妻子)与异议人签订了《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异议人将所购买的一台临工装载机(设备型号LG956L,设备编码D9004341)租赁给于晓娜使用,租金总额为285600元,于晓娜应自2013年5月15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13020.06元人民币,共支付24期,最后一期为2015年4月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目前该装载机的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异议人是该装载机的唯一所有权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做出的(2013)乾民初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所扣押的铲车(车辆型号为WD10G220E23,出厂编号为1212L062236)与异议人主张权利的临工装载机(设备型号LG956L,设备编码D9004341)系同一车辆,系异议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融资租赁给第三人于晓娜的。有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于晓娜与延边三新液压开程机械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购车发票、记账凭证等证据为凭,足以证明异议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为该装载机的所有权人。本院认为,2013年6月26日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王喜环的申请,本院依法做出的(2013)乾民初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所扣押的装载机(车辆型号为WD10G220E23、出厂编号为1212L062236、设备型号LG956L、设备编码D9004341),系属案外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故异议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对执行扣押标的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3)乾民初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所扣押财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尹洪财审判员 徐久春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