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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谢德全与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德全,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德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清宝。上诉人谢德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德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谢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德全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17.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908.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17.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908.80元,由上诉人谢德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炜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