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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敬勇诉被告魏育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敬勇,魏育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魏敬勇,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亮,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育坤,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敬勇诉被告魏育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敬勇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敬勇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敬勇撤回对被告魏育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敬勇承担。审判员  程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