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敬勇诉被告魏育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敬勇,魏育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魏敬勇,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亮,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育坤,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敬勇诉被告魏育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敬勇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敬勇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敬勇撤回对被告魏育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敬勇承担。审判员 程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