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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戴某诉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戴某被告: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