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戴某诉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戴某被告: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