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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屈全樑与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全樑,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790号原告屈全樑,男,生于1950年12月1日,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唐国平,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佳云,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1-7。法定代表人欧贵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全樑与被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全樑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全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全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措施费1070元,两项合计2230元,由原告屈全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祺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