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辖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云霞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及史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云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史汉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辖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云霞,曾用名闫云峡,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相红,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史汉东,男。上诉人闫云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及原审被告史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以“裁定书认定的三门峡市崤山路南九街坊3号院4号楼一单元12层01号房屋系上诉人及史汉东的住所地是不符合事实的,上诉人及史汉东的户籍地、住所地均不在湖滨区境内,而是在陕县张茅乡境内,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闫云霞又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闫云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云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艳审 判 员 郭相耀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