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纪美与陶仕兰、朱三保、朱红梅遗产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陶某,刘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终字第0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女,1981年9月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1933年4月2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女,1933年6月生,汉族,扬中市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志和,男,1967年7月生,汉族,扬中市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甲,女,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监护人刘某丙,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系刘某甲之兄。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甲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