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刑执字第00349号罪犯许某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一审对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豫法刑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桑某同是安阳县水冶镇德庄火锅店员工,二人因谈对象问题产生矛盾。2008年4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手持菜刀朝熟睡中的桑某的头、颈部等处猛砍,被其他员工发现拦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桑某多部轻伤,左侧尺骨构成九级伤残,左桡骨构成十级伤残,右手构成五级伤残。罪犯许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系非入学人员;能够积极参加手工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表扬2次。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代理审判员 王士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