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徐子豪与高怀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豪,高怀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徐子豪。委托代理人吴同强。被告高怀现。原告徐子豪诉被告高怀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子豪的委托代理人吴同强,高怀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子豪诉称:2012年马田迎在原告处借款62000元,有被告高怀现作为担保人,约定利息为2%,定于2013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不还,每一天加收滞纳金100元。被告自愿为此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逾期不还,由被告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2000元及利息。被告高怀现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我当时是被马田迎及马浩田欺骗的。马浩田叫马田迎房产证交给我又写个保证书,借钱是马田迎,我跟徐子豪就不认识。说当时如果马田迎还不上钱就将房子卖了,后来马田迎还不上钱,中间介绍人马浩田多次找我要钱。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徐子豪现金人民币陆万贰仟元,约定月息20‰,定于2013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不还,每过一天加收滞纳金100元。本人自愿为此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逾期不还,由本担保人偿还。借款人签字:马田迎。担保人签字:高怀现。借款日期: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涉案借款本金是50000元,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借款利息12000元,所以借条上写62000元。借款到期后由被告高怀现偿还涉案借款利息12000元。原告方在庭审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26日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高怀现在庭审中称我居民身份证上姓名为高怀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借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子豪与马田迎及被告高怀现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徐子豪与被告高怀现约定对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高怀现对涉案借款本息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马田迎没有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债权人即原告徐子豪可以要求马田迎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被告高怀现承担保证责任。高怀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田迎追偿。所以,徐子豪请求高怀现偿还涉案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涉案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原被告陈述的50000元计算。涉案借款约定的利息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怀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徐子豪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6日起按照月息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高怀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高怀现承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