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与被执行人张军堂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飞,张军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军堂,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与被执行人张军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3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堂履行给付0.2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堂于2014年5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36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