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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伟抢劫罪,张伟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吕刑执字第72号罪犯张伟,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曲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8日作出(2002)晋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核准。2004年12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10年3月被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被本院减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5月、7月、8月、10月、2013年2月、7月、2013年9月(二次)共获监狱表扬8次,2013年11月获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伟减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