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亚莉与谢升波、王建良、敬保国、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莉,谢升波,王建良,敬保国,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州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莉。被执行人谢升波。被执行人王建良。被执行人敬保国。被执行人王军。刘亚莉与谢升波、王建良、敬保国、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亚莉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57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保国自觉交款80000元,划拨王建良银行存款20000元,剩余案款谢升波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也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王世武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