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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481-1号原告张某,男,1995年5月16日生,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办城东村人。被告郭某,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长兴村村民。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征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征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