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XXX。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XXX。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艺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盘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8月9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8月生育女儿盘甲,2008年5月生育儿子张甲。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动手打骂,原告为了家庭和小孩一直忍让,希望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有所改变,可是被告还是不顾原告的感受,经常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对被告感到绝望。遂于2010年7月份外出务工,现与被告分居3年有余。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张甲由被告抚养,女儿盘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经常上网很晚回家,有欺骗行为,为了两个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8月9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X月X日生育女孩盘甲,2008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甲。原告于2010年7月份外出务工,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2月26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县民政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六年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姻基础牢固。婚姻生活中有摩擦是正常的,只要原、被告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和纠葛,相互扶持,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