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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海水、张惠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敏,王海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敏,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水。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秀珍。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水、张惠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春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浓、唐文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庞书欣担任记录。上诉人富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敏,被上诉人王海水、张惠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富虹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富虹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上诉人富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即1627元,由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春丽审判员  邓 浓审判员  唐文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书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