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58号原告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茂胜。委托代理人邢立伟。被告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原告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1元,减半收取86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11元,由原告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