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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梦楠、李雨财、曹素侠诉王希顺、冯立艳、崔文辉、王淑华、邢立生、夏春侠、路春生、王书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李梦楠,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大洼镇生产社区。申请执行人李雨财,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申请执行人曹素侠,女,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被执行人王希顺,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站前社区1-160。被执行人冯立艳,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站前社区1-160。被执行人崔文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大洼镇永安街永安社区3-185。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大洼镇永安社区3-185。被执行人邢立生,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田家镇小洼村*组。被执行人夏春侠,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兴盛社区4-248。被执行人路春生,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兴盛社区7-762。被执行人王书漂,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兴盛社区7-762。申请执行人李梦楠、李雨财、曹素侠与被执行人王希顺、冯立艳、崔文辉、王淑华、邢立生、夏春侠、路春生、王书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李梦楠、李雨财、曹素侠提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