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劳景威、程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景威,程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明,男,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华青,女,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资料员。被告劳景威,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弟,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劳景威、程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秀宏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人民陪审员 吴 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