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竹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唐大明与申群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明,申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竹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唐大明,男,生于1959年5月15日。被执行人申群华,女,生于1960年7月8日。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大竹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群华购买的位于大竹县房屋1套(购房合同号XXXXXXX)。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群华购买的位于大竹县房屋1套(购房合同号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