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竹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唐大明与申群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明,申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竹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唐大明,男,生于1959年5月15日。被执行人申群华,女,生于1960年7月8日。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大竹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群华购买的位于大竹县房屋1套(购房合同号XXXXXXX)。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群华购买的位于大竹县房屋1套(购房合同号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