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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34号原告李海涛,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日。被告李琪,女,现年25岁,住南召县公路局家属院。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妥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