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34号原告李海涛,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日。被告李琪,女,现年25岁,住南召县公路局家属院。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妥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