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与王日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日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6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日建所有的存款;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王日建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