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杨春娥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忠,杨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忠,男,1955年3月24日生,住九台市。被执行人杨春娥,女,1969年1月20日生,住九台市。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立调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娥位于九台市九台办事处向阳村五社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到此房统一拆迁时,用补偿款抵顶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立调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程,源工业